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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律师、仲裁员、专利代理师,北京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检察院民商事案件检察监督线索审核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库律师,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
主要从事诉讼仲裁执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公司治理与合规、股权、并购、刑事辩护、知识产权、金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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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 |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24日 [2003]民二他字第4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14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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